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且因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裁定停止審判在案,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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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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