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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鄭文肅楊貴志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志豪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甲○○,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於97年7月間患有「進行性核上性麻痺」,既往有高血壓病、高脂血症史,目前左側肢體活動不利,口齒不清,吞嚥困難等疾病,需要半年以上治療,此有上海中醫藥大學附屬龍華醫院97年7月4日住院證明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出具「(97)核字第058078號證明書」可茲證明,其因疾病不能到庭審判,而有首開停止審判之事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蔡光治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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