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5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5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42號,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2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於同年六月三十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分別寄存送達於被告甲○○住居所地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派出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開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後起算七日期間之末日即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非例假日),被告迄今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