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5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洪光燦林恆吉宋明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15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51號,中華民國 97年5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73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 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2項、第367條明文規定。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97年6月11日提起上訴 ,然其上訴狀僅泛稱同夥吳炳輝所租來之自用休旅車,車上本已有被警方所查獲之工具,其非供偷竊犯案之用。且吳炳輝及許永順有意犯此案,而被告僅是與同夥一起去,並無偷竊之犯意,也無把風之事,原審審判長未查證一切事實,只用警訊、偵訊之口供,判定被告有共同犯案之罪名云云。惟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已坦承竊盜之犯行,就犯案之時間、地點、過程等情,均詳細敘述,對扣案之工具為其所有,並放置於車上亦予承認(見97年度偵字第7376號卷第8、9、92頁、97年度易字第1051號卷第56頁);同案被告吳炳輝及許永順於警詢、偵訊時亦均供稱其與被告甲○○有共同參與竊盜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6、7、10、11、92頁);且經詳閱原審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筆錄,被告就起訴書所載事實均為認罪之陳述(見同上原審卷第52、56頁),原審並非僅以警訊、偵訊之供述,認定被告有共同竊盜之犯行,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顯與卷證內容不符,委無可採。被告上訴既未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構成應撤銷之具體事由,難認已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宋明蒼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5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