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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何菁莪洪于智江振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30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30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揆諸上揭說明,核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名,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5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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