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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9號

擄人勒贖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沈宜生周煙平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69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2號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4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 月16日執行羈押,至97年4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 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陳國文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6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