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慧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5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8號,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於民國 (下同)97年6月13日寄存送達被告;被告不服原判決,於97年6月20提起上訴,惟未具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以通知書命被告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通知書送達至被告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安樂巷30-1號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及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將該通知書於97年6月27日寄存於該地之管區即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上開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後起算7日期間之末日為97年7月14日。然被告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到院,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01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