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雅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雅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雅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5年確定,並於民國97年10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668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又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42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再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1095號、第138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10月、6 月確定,復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98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50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徒刑則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4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於98年8月26日確定;另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罪,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558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前揭二案接續執行,於97年10月10日入監後,現在監執行已逾三分之二,本院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法務部業於101年3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 10101075540號函核准受刑人之假釋,是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