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5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8號,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於民國 (下同)97年6月13日寄存送達被告;被告不服原判決,於97年6月20提起上訴,惟未具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以通知書命被告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通知書送達至被告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安樂巷30-1號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及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將該通知書於97年6月27日寄存於該地之管區即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因上開寄存送達發生效力後起算7日期間之末日為97年7月14日。然被告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到院,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