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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550號

傷害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蘇隆惠許永煌曾家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550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 劉哲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4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任正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55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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