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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3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47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15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4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原審於民國97年9月16日以97年度訴字第815號判決後,判決正本乃於97年9 月18日送達予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代為收受,有原審法院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審卷第52頁)。茲上訴人住新竹市並無在途期間,其上訴期間計至97年9 月28日即已屆滿,惟因其期間之末日即9 月28日,為星期日,應以其次日代之,即以同年月29日為期間之末日,被告竟遲至同年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卷附原審法院收受上訴狀之收發日期戳記可稽,其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上訴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第一級毒品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其他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3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