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47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15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4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原審於民國97年9月16日以97年度訴字第815號判決後,判決正本乃於97年9 月18日送達予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代為收受,有原審法院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審卷第52頁)。茲上訴人住新竹市並無在途期間,其上訴期間計至97年9 月28日即已屆滿,惟因其期間之末日即9 月28日,為星期日,應以其次日代之,即以同年月29日為期間之末日,被告竟遲至同年月30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有卷附原審法院收受上訴狀之收發日期戳記可稽,其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上訴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