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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90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楊貴雄高愈杰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9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11月10日判決正本案由欄原審判決之案號應更正為「97年度審訴字第1322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97年11月10日判決正本案由欄原審法院之案號誤植為「971322年度審訴字第2871號」,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903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