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9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90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11月10日判決正本案由欄原審判決之案號應更正為「97年度審訴字第1322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97年11月10日判決正本案由欄原審法院之案號誤植為「971322年度審訴字第2871號」,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