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51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樓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78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5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所稱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相當(例如:依證據法則,具體指出原判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卷證資料,明確指出原判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如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即屬未敘述具體理由,所提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得不經言詞辯論,由第二審法院予以判決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不服第一審所為科刑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雖形式上提出上訴理由狀,然僅謂:「被告響應政府戒毒成功,鼓勵毒品者喝沙冬戒毒,被告因需要上班賺錢維持家計,深怕被判入獄而家計陷入困境,恐難接受事實」云云,請求給予自新機會,對於第一審判決究有何具體事由,致判決不當或違法,並無一言涉及,有該理由狀在原審卷內可稽。依上開說明,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並未具備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之程序顯然不合規定,揆之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