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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鴻章徐昌錦陳健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56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 1831號,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 5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此有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 892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審判決論處上訴人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合計毛重貳點伍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合計淨重肆點捌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玖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驗餘合計毛重貳點伍捌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合計淨重肆點捌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玖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上訴人仍表不服,於民國97年10月23日提起第二審上訴。然上訴人於97年11月20日雖形式上提起上訴理由狀,惟其敘述略以:上訴人於偵審中坦白認罪,決心戒毒,原審雖從輕量刑,但仍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刑期仍嫌過重,上訴人已決心悔過,且現已找到工作,父母並無謀生能力,賴上訴人奉養照顧,敬請為緩刑宣告或從輕發落云云;顯見上訴人僅以坦白認罪、犯後悔悟或須奉養照顧父母為由,單純請求輕判或為緩刑宣告,對原審判決究有何具體事由,致判決不當或違法,並無一語涉及,有其上訴理由狀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並未具備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甚明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045、4377、4664號判決參照)。依上開說明,應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爰依刑事訴訟第 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其他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陳健順

書記官 初玲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60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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