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更(一)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矚上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吳鴻奎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郭盈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8年2月26日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指定辯護人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吳鴻奎律師」;被告乙○○之指定辯護人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郭盈蘭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98年2月26日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指定辯護人誤植為「義務辯護人郭盈蘭律師」;被告乙○○之指定辯護人誤植為「義務辯護人吳鴻奎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