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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更(一)字第3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楊貴雄高愈杰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矚上更(一)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吳鴻奎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郭盈蘭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8年2月26日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指定辯護人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吳鴻奎律師」;被告乙○○之指定辯護人應更正為「義務辯護人郭盈蘭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98年2月26日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指定辯護人誤植為「義務辯護人郭盈蘭律師」;被告乙○○之指定辯護人誤植為「義務辯護人吳鴻奎律師」,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陳玲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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