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更(一)字第5號

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貽男許宗和何信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矚上更(一)字第5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邱朝象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甲○○部分所載「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應與甲○○連帶追繳沒收」(判決書第三頁第十四、十五行),應更正為「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應與乙○○連帶追繳沒收」。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主文欄關於甲○○部分所載「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元應與甲○○連帶追繳沒收」(判決書第三頁第十四、十五行),其中「甲○○」顯係「乙○○」之誤植,此觀同主文欄被告甲○○定應執行部分所載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二十四萬元(含上開八萬元)係與乙○○連帶追繳沒收(判決書第三頁第十八、十九行);另事實記載該八萬元係被告甲○○與陳鍚慶共同所得財物(判決書第九頁),並於理由欄敘明(判決書第二十五頁、第五十九頁)等節自明,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何信慶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矚上更(一)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