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7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筱珮鄭水銓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37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974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828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偵字第2667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 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 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37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