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3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3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3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1月17日至18日間犯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523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6年,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以95 年度上更二字第8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 月,上訴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050號上訴駁回(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偵字第19225 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