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4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7日犯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159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4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 1日,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之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