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1月間起至89年2月間止犯附表編號2之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第76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