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9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聲減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之比較(參看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復按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 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配合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提高1百倍之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100元、200元或300元(即新臺幣300元、600元或900元)折算1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將折算標準提高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 1日,經比較新舊法,以行為時之舊法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及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7月 │ 7月 │ │ ├─────────┼────────┼────────┼────────┤ │犯 罪 日 期│95年02月間某日起│ 95年07月01日起 │ │ │ │至95年06月30日 │ 至95年08月18日 │ │ ├─────────┼────────┼────────┼────────┤ │偵 察 機 關│ 士林地檢署 │ 士林地檢署 │ │ │及 案 號 │ 95毒偵2108號 │ 95毒偵2108號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 96上訴913號 │ 96上訴913號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5年05月17日 │ 95年05月17日 │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 96上訴913號 │ 96上訴913號 │ │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96年06月27日 │ 96年06月27日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項 │ │ ├─────────┼────────┼────────┼────────┤ │減 刑 後 宣 告 刑 │ 3月15日 │ 3月15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