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1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嗣於97年 4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4月10日法矯司字第 09709057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7年 4月10日法矯字第0970011614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