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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13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1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4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嗣於97年 4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4月10日法矯司字第 09709057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7年 4月10日法矯字第0970011614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家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13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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