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字第1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八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更正為「93年底某日至94年10月31日」、編號4之犯罪日期更正為「94年間某日至94年11月23日」、編號6之犯罪日期更正為「94年9月30日至95年5月19日」、編號5之宣告刑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