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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呂丹玉李麗玲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六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間假釋出獄,有卷附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函文可參,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依中華民國96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之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毋庸聲請裁定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7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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