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執聲字第94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依法視為已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並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甲○○源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均係於民國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6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如附表編號1所示「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有價證券 │詐欺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 │85.12月間 │85.12.24 │87.10月初某日至 │ │ │ │ │87.10.30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署86年偵│桃園地檢署86年偵│新竹地檢署87年少│ │年度及案號 │字第13288號 │字第13288號 │連偵字第157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87年上訴字第1441│87年上訴字第1441│89年上訴字第3075│ │事實審│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87.8.14 │ 87.8.14 │ 90.5.22 │ │ │ │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89年台上字第7511│89年台上字第7511│89年上訴字第3075│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89.12.8 │ 89.12.8 │ 90.6 │ │ │確定日期│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01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合於民國96年犯罪│第2條第2項前段 │不合 │不合 │ │減刑條例 │ │ │ │ ├────────┼────────┼────────┼────────┤ │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4月 │不減 │不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