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3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