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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3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付字第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89年上更㈠字第1006號判決有期徒刑10年、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355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90年11月 6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0月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0月 7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91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官有明

書記官 洪雪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35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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