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7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
二、查本案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96年度審訴字第110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附表編號3、4所示2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97年度審訴字第77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3年11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 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