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8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95年9月26日入監執行,嗣於97年11月2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185號函附台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