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0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751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而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1日送監執行。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12月9日法矯字第0970042987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9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308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