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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4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張傳栗林明俊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04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福建金門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及減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及減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李佩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4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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