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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2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吳昭瑩鄭水銓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7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樓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另案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79號,中華97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9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然其未具上訴理由,原審法院復未命其補正,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本院業將該命補正上訴理由之裁定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向被告現住地為寄存送達,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然其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之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洪秋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2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