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101號
- 被告
- 林枝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01號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其中理由欄內第7頁第2行「林枝成」,應更正為「尤文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