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49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蔡彩貞楊力進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498號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34 號,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46、3021、30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

二、查本件經原審於民國97年9月9日判決後,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於97年9月18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書所載上訴理由略以:被告除提供本身之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之外,更於事後協助詐騙集團提款,故應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均論以共同正犯,則原審就被告3次詐欺之犯行僅各量處有期徒刑3月,可謂比實務上一般單純提供金融帳戶與詐騙集團使用者之刑期還低,似有未洽;被告素行不佳,且甫於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應論以累犯;又被告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被害人乙○○遭詐騙高達新台幣(以下同)20萬元,被害人甲○○遭詐騙高達33萬3000元,被害人李琇錦遭詐騙高達24萬元,被告卻反因其犯罪行為而自詐騙集團取得6萬6000元之不法利益,則在被告未努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被害人原諒之前,原審僅各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定執行刑後並給予得易科罰金之機會,實有不當,為此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量處較原判決更重之刑云云。惟查: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關於被告科刑部分,業於理由內說明係審酌「被告僅因貪圖不法利益,竟甘淪為詐欺集團之共犯,為該集團自其出借之帳戶內提領詐欺所得,在被害人匯入款項後旋即將款項提領一空,使被害人在發覺受詐欺後毫無追回贓款之機會,亦使不法詐欺集團得以順利遂行其等詐欺取財之犯行,應予非難,且造成被害人受有重大損害,所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情節非輕,惟衡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據此就被告各次犯行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宣告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已以被告之行為罪責為基礎,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甚且亦衡量被告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等情,而為量刑之準據。檢察官上訴理由顯係對原判決就刑之量定已詳予說明審酌之事項,漫詞爭執,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是其上訴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揆諸首開說明,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49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