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7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所宣示之97年度上易字第2798號判決,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98號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被告林偉辰,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之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