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鄭文肅蔡光治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9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33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7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 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2項、第367條前段明文規定。而所謂上訴之具體理由,必係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足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事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及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目的相契合。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非適法。

二、經查:原判決認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2月2日下午某時許,在台北縣中和市友人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因而論處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已詳敘所憑證據與認定之理由,並審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是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而對他人甚少損害,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戒毒意願,再衡量其施用毒品及其施用時間之長短、此犯罪本質並無損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以示懲儆。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級毒品為違禁物(連同該包裝袋)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違禁物之規定,為沒收並諭知銷燬。經核均無違誤,所為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僅以量刑過重等語,提起上訴。然原判決量刑已審度一切犯罪情狀後,所為適法之裁量權行使,並無失之過重情形。綜觀被告上訴理由內容,均未就原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原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為具體指摘。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1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