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30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30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揆諸上揭說明,核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名,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