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30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
49號、第50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538號、第9790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丙○○、甲○○與張文玄、林信強(以上2 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二年六月確定)及劉興林(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另行審理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草」之成年男子於民國95年10月間共組詐欺集團,由劉興林擔任該集團之負責人,負責與大陸詐欺集團聯繫,而丙○○、甲○○、張文玄、林信強等人則擔任集團之車手,即詐騙集團中負責提領被害人匯款款項之人。劉興林另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大B 」、「阿彬」等成年人共同出資成立海峽二岸之詐騙集團,利用大陸沿海地區可接收臺灣地區行動電話訊號之特性,在福建省廈門市沿海地區成立工作室,召募工作人員,並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沿海地區裝置電信設備,由該集團不詳之成員隨機撥打或傳送簡訊予臺灣地區之不特定民眾,佯稱個人資料外洩、預付型消費、交友徵婚、網路購物、色情應召等不實之訊息,致接受訊息之人誤信為真,與之連繫、對話,並要求對方至金融機構之提款機,按其指示操作或將交易金額匯入指定帳戶內。丙○○、甲○○、張文玄、林信強再利用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之電話,接受大陸詐欺集團或劉興林之指示,並互相取得連繫後,或係利用「大B 」、「阿彬」等人在臺灣地區所收購,郵寄至桃園縣南崁交流道附近之「空軍一號」貨運站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或係利用林信強向他人購得並轉賣予劉興林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每帳戶轉賣予劉興林約可賺取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差價】,至桃園縣桃園市、龜山鄉等地金融機構之金融櫃員機提領前揭詐得之款項,除留存提領金額之6%作為報酬【由張文玄、林信強按丙○○提領次數每次給付500 元或1,000 元不等金額(共約15 次) 予丙○○當作利潤,及由林信強不定時替甲○○支付網咖消費金額當作利潤(共約4,000 元)後,剩餘所得由張文玄、林信強平分】外,其餘部分再依大陸詐騙集團指示轉匯入指定之帳戶,由劉興林及其他不詳成員朋分,以此方式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而受有損失(惟有部分交易因未成功,丙○○等人始未得逞)。嗣於96年1 月18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員,分別在臺北縣鶯歌鎮○○街32巷6 號等處拘提張文玄等人,始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院於審判程序進行前,被告丙○○、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甲○○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張文玄、林信強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之供述,及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陳述渠等遭詐欺之經過相符,且有各被害人之匯款單及監聽譯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佐,復經證人即被害人寅○○、宙○○、戌○○、天○○、B○○、A○○、F○○、壬○○、黃○○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遭詐欺取財情節屬實(見本院98年2 月5 日審判程序筆錄第6 頁至第8 頁),被告丙○○、甲○○2 人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八、十一、十八、十九、三五、四十以外所示),及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如附表一編號八、十一、十八、十九、三五、四十所示)。被告2 人與劉興林、張文玄、林信強、「阿草」、「大B 」、「阿彬」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再被告2 人就如附表一編號八、十一、十八、十九、三五、四十所示之罪,已著手於詐欺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此部分檢察官雖於起訴書附表中記載為未遂,然疏未於所犯法條欄論以未遂,應予更正);又就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犯行,被害人D○○實際上已將款項匯予被告2 人所屬之詐騙集團,則縱詐欺集團事後又將款項返還予被害人,亦無礙於既遂犯罪之成立,是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屬未遂,容有誤會。被告2 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審因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並審酌被告2 人正值青壯即不思正途以營生,竟以詐欺他人之方式獲取生活所需,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併本案詐欺所得高達數百萬元,金額非低,惟兼衡其2 人於本案並非立於首腦之地位,且在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獲利亦顯較其餘同案被告為少,及衡酌本案之犯罪情節及犯罪所生危害後,認公訴人就被告2 人均具體求予量處有期徒刑5 年仍稍嫌過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並敘明被告2 人犯本案之罪之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均減刑如附表一所示,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均為1 年8 月,以示懲儆;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共4 支(均含SIM 卡)、編號五、六所示之行動電話共2 支、編號七所示之SIM 卡6 張,為供被告等人犯本案所用之物,且為被告等人所有,業據其等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及敘明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八至十九所示之存摺、提款卡,雖亦屬被告等人犯本案所用之物,惟存摺、提款卡依銀行與客戶之契約,係由銀行提供予客戶使用,客戶結清帳戶時須將存摺及提款卡繳回,而客戶如有留存存摺必要時,則由銀行於該存摺註記作廢等字樣後,客戶始得留存等情觀之,在銀行尚未作廢前,其所有權應仍屬銀行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經核無不合。至被告上訴意旨要求另行傳喚林信強等人,以提供對質之機會云云。惟查:原審法院曾據檢察官請求而傳喚張文玄、林信強等人,嗣亦拘提無著,分別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97年9 月17日北縣警峽刑字第0970031540號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助字第2404號拘票、報告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0月8 日中檢輝巨97助925 字第125941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助字第925 號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見原審易緝字第49號卷第36頁至第38頁、第40頁至第42頁),是已不能調查,且無調查之必要。另被告2 人上訴均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本院審酌本案被害人數甚多,被告2 人復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其2 人上訴,核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所匯入之詐騙集│被害人│匯款金額 │ 詐 騙 手 法│匯 款│交易│主 文 │ │ │團帳號 │ │(新臺幣)│ │時 間│結果│ │ ├──┼───────┼───┼─────┼────────────┼───┼──┼───────────────┤ │ 一 │①中國信託(000│巳○○│ 194,989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5年10│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00000)│ │ │表示巳○○因轉帳時操作錯│月31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付款,│至同年│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②台中中小企銀│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11月 1│ │又拾伍日。 │ │ │(0000000000000│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日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793)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 二 │①台中中小企銀│李欣慧│ 76,507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5年1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00000│ │ │表示李欣慧因轉帳時操作錯│月1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793) │ │ │誤,誤按「約定轉帳」,以│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致於需至提款機操作取消,│ │ │又拾伍日。 │ │ │②第一銀行(232│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00000000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 三 │①遠東商銀(320│B○○│ 62,986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之陳先│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0000000000) │ │ │生電話,表示B○○因轉帳│月15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時操作錯誤,誤按「約定轉│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②台北富邦銀行│ │ │帳」,以致於需至提款機操│ │ │又拾伍日。 │ │ │(000000000000)│ │ │作取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自動櫃│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員機前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而│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遭詐騙 │ │ │又拾伍日。 │ ├──┼───────┼───┼─────┼────────────┼───┼──┼───────────────┤ │ 四 │①上海商銀(412│I○○│ 58,989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之童先│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000) │ │ │生電話,表示I○○須至提│月15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款機操作取消299 元手續費│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②台北富邦銀行│ │ │否則將由其往錄帳戶中扣款│ │ │又拾伍日。 │ │ │(000000000000)│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 五 │台北富邦銀行(7│庚○○│ 22,291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000) │ │ │表示庚○○因轉帳時操作錯│月25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付款,│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又拾伍日。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 六 │①日盛商銀(100│壬○○│2,700,000 │不詳女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與│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0000000000) │ │元 │壬○○聊天進而電話相約援│月19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交,並要求壬○○至自動櫃│起至96│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②臺灣銀行(015│ │ │員機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年2 月│ │又拾伍日。 │ │ │ 000000000) │ │ │致壬○○不疑有他而陷於錯│9 日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操作遭詐│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③臺灣銀行(060│ │ │騙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000000000) │ │ │ │ │ │又拾伍日。 │ │ ├───────┤ │ │ │ │ │ │ │ │④臺灣郵政(003│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 │ │⑤臺灣郵政(031│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七 │①日盛商銀(100│宙○○│ 114,223元│不詳女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與│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0000000000) │ │ │宙○○聊天進而電話相約援│月19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交,並要求宙○○至自動櫃│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②新竹商銀(034│ │ │員機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 │ │又拾伍日。 │ │ │ 000000000) │ │ │致宙○○不疑有他而陷於錯│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操作而遭│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詐騙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 八 │日盛商銀(10010│H○○│ 0元│不詳女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與│95年12│失敗│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 │ │ │H○○聊天進而電話相約援│月19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 │ │ │ │交,並要求H○○至自動櫃│ │ │,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員機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 │ │壹月。 │ │ │ │ │ │致H○○不疑有他而陷於錯│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操作,惟│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 │ │ │ │並未成功匯至詐騙帳戶,故│ │ │,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未受損失 │ │ │壹月。 │ ├──┼───────┼───┼─────┼────────────┼───┼──┼───────────────┤ │ 九 │日盛商銀(10010│天○○│ 8,000元│不詳女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與│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 │ │ │天○○之友人綽號「胖虎」│月19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聊天進而電話相約援交,並│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要求「胖虎」至自動櫃員機│ │ │又拾伍日。 │ │ │ │ │ │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因「│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胖虎」無金融帳戶由天○○│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代為處理,致天○○不疑有│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他而陷於錯誤,遂依對方指│ │ │又拾伍日。 │ │ │ │ │ │示操作而遭詐騙 │ │ │ │ ├──┼───────┼───┼─────┼────────────┼───┼──┼───────────────┤ │ 十 │日盛商銀(10010│D○○│ 23,456元│不詳女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與│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 │ │ │D○○聊天進而電話相約援│月20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交,並要求D○○至自動櫃│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員機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 │ │又拾伍日。 │ │ │ │ │ │致D○○不疑有他而陷於錯│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操作而遭│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詐騙。惟事後詐欺集團已依│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D○○之要求而返還詐得金│ │ │又拾伍日。 │ │ │ │ │ │額(起訴書誤載為交易未成│ │ │ │ │ │ │ │ │功) │ │ │ │ ├──┼───────┼───┼─────┼────────────┼───┼──┼───────────────┤ │十一│第一銀行(20150│A○○│ 0元│不詳女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與│95年12│失敗│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457099) │ │ │A○○聊天進而電話相約援│月20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 │ │ │ │交,並要求A○○至自動櫃│ │ │,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員機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 │ │壹月。 │ │ │ │ │ │惟因A○○事後發生有誤,│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乃故意未依指示操作,而未│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 │ │ │ │受損失 │ │ │,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 │ │ │壹月。 │ ├──┼───────┼───┼─────┼────────────┼───┼──┼───────────────┤ │十二│華南商銀(17220│午○○│ 8,765元│不詳女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與│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21787) │ │ │午○○聊天進而電話相約援│月21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交,並要求午○○至自動櫃│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員機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 │ │又拾伍日。 │ │ │ │ │ │致午○○不疑有他而陷於錯│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操作而遭│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詐騙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十三│華南商銀(17220│黃○○│ 29,161元│不詳女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與│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 │ │ │黃○○聊天進而電話相約援│月21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交,並要求黃○○至自動櫃│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員機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 │ │又拾伍日。 │ │ │ │ │ │致黃○○不疑有他而陷於錯│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操作而遭│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詐騙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十四│華南商銀(17220│己○○│ 29,989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 │ │ │表示己○○因轉帳時操作錯│月21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付款,│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又拾伍日。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十五│華南商銀(17220│地○○│ 9,191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 │ │ │表示地○○因轉帳時操作錯│月21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付款,│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又拾伍日。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十六│華南商銀(17220│丑○○│ 999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 │ │ │表示丑○○因轉帳時操作錯│月21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付款,│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又拾伍日。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十七│華南商銀(17220│陳世曄│ 10,999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 │ │ │表示陳世曄因轉帳時操作錯│月21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付款,│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又拾伍日。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十八│第一銀行(20150│G○○│ 0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5年12│失敗│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457099) │ │ │表示G○○因轉帳時操作錯│月25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付款,│ │ │,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壹月。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惟並未成│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 │ │ │ │功匯至詐騙帳戶,故未受損│ │ │,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失 │ │ │壹月。 │ ├──┼───────┼───┼─────┼────────────┼───┼──┼───────────────┤ │十九│日盛商銀(10010│亥○○│ 0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5年12│失敗│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 │ │ │表示亥○○因轉帳時操作錯│月28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付款,│ │ │,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壹月。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惟並未成│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 │ │ │ │功匯至詐騙帳戶,故未受損│ │ │,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失 │ │ │壹月。 │ ├──┼───────┼───┼─────┼────────────┼───┼──┼───────────────┤ │二十│台新商銀(20651│戌○○│ 35,000元│接獲不詳女子電話,表示陳│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0) │ │ │泳宏因網路交易時誤設約定│月29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自動轉帳功能,以致需至自│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動櫃員機取消該設定,使被│ │ │又拾伍日。 │ │ │ │ │ │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方指│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其指│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二一│新光商銀(11650│辛○○│ 30,000元│不詳女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與│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 │ │ │李晨輝聊天進而電話相約援│月30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交,並要求李晨輝至自動櫃│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員機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 │ │又拾伍日。 │ │ │ │ │ │致李晨輝不疑有他而陷於錯│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操作而遭│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詐騙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二二│新光商銀(11650│F○○│ 29,983元│不詳女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與│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 │ │ │F○○聊天進而電話相約援│月30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交,並要求F○○至自動櫃│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員機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 │ │又拾伍日。 │ │ │ │ │ │致F○○不疑有他而陷於錯│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操作而遭│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詐騙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二三│新光商銀(11650│林琦瑋│ 3,983元│不詳女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與│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 │ │ │林琦瑋聊天進而電話相約援│月30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交,並要求林琦瑋至自動櫃│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員機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 │ │又拾伍日。 │ │ │ │ │ │致林琦瑋不疑有他而陷於錯│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操作而遭│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詐騙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二四│新光商銀(11650│癸○○│ 5,000元│不詳女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與│95年12│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 │ │ │癸○○聊天進而電話相約援│月31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交,並要求癸○○至自動櫃│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員機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 │ │又拾伍日。 │ │ │ │ │ │致癸○○不疑有他而陷於錯│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操作而遭│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詐騙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二五│日盛商銀(16880│戊○○│ 16,161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6年 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 │ │ │表示戊○○因轉帳時操作錯│月1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付款,│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又拾伍日。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二六│日盛商銀(16880│未○○│ 19,999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6年 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 │ │ │表示未○○因轉帳時操作錯│月1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誤,以致於未完成付款,使│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方│ │ │又拾伍日。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其│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指示操作重新匯款而遭詐騙│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二七│新光商銀(11650│C○○│ 24,999元│接獲不詳女子電話,表示蔡│96年 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 │ │ │函書因網路交易時誤設約定│月1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帳號付款,以致需至自動櫃│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員機取消該設定,使被害人│ │ │又拾伍日。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方指示,│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依其指示操│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作匯款而遭詐騙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二八│兆豐商銀(03110│酉○○│ 2,121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6年 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52008) │ │ │表示酉○○因轉帳時操作錯│月2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付款,│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又拾伍日。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二九│中國信託(52154│E○○│ 8,999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6年 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 │ │ │表示E○○因轉帳時操作錯│月2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付款,│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又拾伍日。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三十│①兆豐商銀(031│卯○○│ 42,989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6年 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 │ │ │表示卯○○因轉帳時操作錯│月2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誤,以致於可能遭受損失,│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②中國信託(521│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又拾伍日。 │ │ │540000000)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三一│①兆豐商銀(031│申○○│ 59,989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6年 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 │ │ │表示申○○因轉帳時操作錯│月2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誤未完成轉帳,需重新轉帳│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②中國信託(521│ │ │付款至其他帳戶,使被害人│ │ │又拾伍日。 │ │ │540000000) │ │ │陷於錯誤,遂依對方指示,│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依其指示操│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作匯款而遭詐騙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三二│中國信託(52154│辰○○│ 4,999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6年 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 │ │ │表示辰○○因轉帳時操作錯│月2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扣款,│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又拾伍日。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三三│上海商銀(92030│寅○○│ 9,999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6年 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 │ │ │表示寅○○因轉帳時操作錯│月3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扣款,│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又拾伍日。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三四│三信商銀(11307│玄○○│ 4,989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6年 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8727) │ │ │表示玄○○因轉帳時操作錯│月3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付款,│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又拾伍日。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三五│上海商銀(92030│翁妍希│ 0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6年 1│失敗│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 │ │ │表示翁妍希因轉帳時操作錯│月3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 │ │ │ │誤未完成轉帳,需重新轉帳│ │ │,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付款,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壹月。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自動櫃員│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機前依其指示操作匯款,惟│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 │ │ │ │並未成功匯至詐騙帳戶,故│ │ │,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未受損失 │ │ │壹月。 │ ├──┼───────┼───┼─────┼────────────┼───┼──┼───────────────┤ │三六│①新竹商銀(013│子○○│ 103,000元│不詳女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與│96年 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0) │ │ │子○○聊天進而電話相約援│月5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交,並要求子○○至自動櫃│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②第一銀行(214│ │ │員機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 │ │又拾伍日。 │ │ │ 00000000) │ │ │致子○○不疑有他而陷於錯│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操作匯款│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而遭詐騙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三七│①第一銀行 (21│丁○○│ 130,000元│不詳女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與│96年 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0) │ │(起訴書誤│丁○○聊進而電話相約援交│月5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載為30,000│,並要求丁○○至動櫃員機│、1 月│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②聯邦商銀(011│ │元) │依指示操作確認身分,致白│6 日、│ │又拾伍日。 │ │ │000000000) │ │ │煥璵不疑有他而陷錯誤,遂│1 月12│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依對方指示操作而遭詐騙 │日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③臺灣郵政(029│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00000000000) │ │ │ │ │ │又拾伍日。 │ ├──┼───────┼───┼─────┼────────────┼───┼──┼───────────────┤ │三八│國泰世華商銀(0│龍薇雅│ 12,999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6年 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000) │ │ │表示龍薇雅因轉帳時操作錯│月6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扣款,│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又拾伍日。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詐騙 │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三九│國泰世華商銀(0│張玉宛│ 29,989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6年 1│成功│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000) │ │ │表示張玉宛因轉帳時操作錯│月6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誤未完成轉帳,需重新轉帳│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付款,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又拾伍日。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自動櫃員│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機前依其指示操作匯款而遭│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 │ │ │ │ │詐騙 │ │ │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四十│國泰世華商銀(0│乙○○│ 0元│接獲自稱假網路賣家電話,│96年 1│失敗│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00000000000) │ │ │表示乙○○因轉帳時操作錯│月6 日│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 │ │ │ │誤,以致於現需分期付款,│ │ │,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對│ │ │壹月。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員機前依│ │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 │ │ │ │其指示操作匯款,惟並未成│ │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 │ │ │ │ │功匯至詐騙帳戶,故未受損│ │ │,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 │失 │ │ │壹月。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備 註│ ├──┼──────────────┼──┼──────┤ │ 一 │搭配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 ├──┼──────────────┼──┼──────┤ │ 二 │搭配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 ├──┼──────────────┼──┼──────┤ │ 三 │搭配0000000000門號之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 ├──┼──────────────┼──┼──────┤ │ 四 │SHARP 行動電話 │1 支│含SIM 卡1 張│ ├──┼──────────────┼──┼──────┤ │ 五 │NOKIA 行動電話 │1 支│ │ ├──┼──────────────┼──┼──────┤ │ 六 │PHS -J98 行動電話 │1 支│ │ ├──┼──────────────┼──┼──────┤ │ 七 │SIM 卡 │6 張│ │ ├──┼──────────────┼──┼──────┤ │ 八 │吳美雲之第一銀行存摺 │1 本│含金融卡 │ │ │(00000000000) │ │ │ ├──┼──────────────┼──┼──────┤ │ 九 │郭志強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1 本│含金融卡 │ │ │(000000000000) │ │ │ ├──┼──────────────┼──┼──────┤ │ 十 │范怡倫之臺灣郵政存摺 │1 本│含金融卡 │ │ │(0000000000000) │ │ │ ├──┼──────────────┼──┼──────┤ │十一│范怡倫之新竹商銀存摺 │1 本│含金融卡 │ │ │(00000000000) │ │ │ ├──┼──────────────┼──┼──────┤ │十二│莊閔翔之第一銀行存摺 │1 本│含金融卡 │ │ │(00000000000) │ │ │ ├──┼──────────────┼──┼──────┤ │十三│李欽源之泛亞銀行存摺 │1 本│ │ │ │(000000000000) │ │ │ ├──┼──────────────┼──┼──────┤ │十四│陳忠毅之台新銀行存摺 │1 本│ │ │ │(00000000000000) │ │ │ ├──┼──────────────┼──┼──────┤ │十五│陳忠毅之臺北富邦銀行存摺 │1 本│ │ │ │(000000000000) │ │ │ ├──┼──────────────┼──┼──────┤ │十六│陳忠毅之第一銀行存摺 │1 本│ │ │ │(00000000000) │ │ │ ├──┼──────────────┼──┼──────┤ │十七│宇○○之日盛商銀存摺 │1 本│ │ │ │(00000000000000) │ │ │ ├──┼──────────────┼──┼──────┤ │十八│宇○○之新光銀行存摺 │1 本│ │ │ │(00000000000000) │ │ │ ├──┼──────────────┼──┼──────┤ │十九│吳昀霖之中國信託存摺 │1 本│ │ │ │(0000000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