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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敦陳春秋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8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連耀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84號)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而予以論罪科刑,有本案卷宗可稽,茲被告所犯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被告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揆諸前揭說明,自屬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就此部分上訴以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李佩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4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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