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8月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均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8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97年5月8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8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8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