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7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吳敦陳春秋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3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15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4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 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2項、第367條前段明文規定。而所謂上訴之具體理由,必係依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足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事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及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目的相契合。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惟並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情形,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非適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892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以其「被告有施用毒品犯罪之前科,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刑... 其猶不知悛悔,再為本案犯行,顯見被告自制力尚屬薄弱,及念其本件犯罪屬自損犯性質等一切情狀」,就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以累犯量處有期徒刑一年,減為有期徒刑六月,扣案之未使用之注射針筒拾 4支,沒收;就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以累犯量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共淨重28.6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包裝袋 2只、電子秤 1個,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共淨重28.6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未使用之注射針筒拾4支、包裝袋 2只、電子秤1個,均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被告之上訴狀僅以施用毒品屬無被害者之犯罪,係戕害自身,無傷害他人,何須處以重典,請求撤銷改判以較輕刑度云云,提起上訴云云。惟查被告上訴所指施用毒品殘害自身等情,原審判決已審酌過,且所稱施用毒品屬無被害者犯罪等云,既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之事項於不顧,且空泛無據,核非具體之上訴理由,依照上開說明,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官有明

書記官 洪雪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7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