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51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3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362條亦定有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甲○○於96年10月22日收受判決正本,因不服原審判決,於96年10月31日提起上訴,並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經原審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6年12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