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5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550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 劉哲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4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