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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58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楊貴雄鄧振球高愈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45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34號,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9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二級毒品兩罪,經原審於民國97年8月8日以97年度訴字第2734、2785號判決後,判決正本乃於97年8 月18日送達予被告收受,此有原審法院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上訴人就其中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具狀提起上訴(嗣已撤回),該上訴狀僅記載轉讓第二級毒品之97年度訴字第2785號單一案號,核其內容亦為:「上訴人暨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轉讓二級毒品罪經該院判處八月。然被告之轉讓毒品罪之過程事實,係被告自首、自白供出之犯罪過程,故該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實是過重,懇請鈞上明鑒。」等語,並未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提起上訴。是以,被告至97年10月17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始陳稱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其上訴期間計至97年8 月28日即已屆滿,其逾越法定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高愈杰

書記官 廖月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58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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