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89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892號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許華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3 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 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