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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892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吳昭瑩李正紀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892號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許華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3 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 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李正紀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89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