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2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再字第296號
再審聲請人 甲○○
-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892號,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4號,97年度訴緝字第83、84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83、6989、11024、1220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