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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1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吳昭瑩張傳栗李正紀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1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4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月1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李正紀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1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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