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19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
- 選任辯護人
- 黃教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7款之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4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月1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