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60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60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2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019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362條亦定有明文。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甲○○於97年11月23日收受判決正本,因不服原審判決,於97年11月26日提起上訴,並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經原審法院於97年12月3日以基院慧刑正97訴1502字第27933號通知書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書業經於97年12月8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被告雖於97年12月18日補提上訴理由,上訴理由略以因家有一老一小待照顧,請從輕發落云云,查被告上訴理由之內容,未就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原審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為具體指摘,自形式上觀察,核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照上揭說明,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