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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聲再字第23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吳鴻章周政達段景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聲再字第23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50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347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86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本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五十號)認定再審聲請人即被告甲○○犯罪,主要是根據證人黃偉林證述被告以六十至七十公里以上時速超速行駛,而未注意車前狀況,致撞擊亦疏未注意違規跨越分向限制線橫越馬路之行人李何蓮花等詞。然本件肇事路面並未留下任何刮地痕,且被告所騎乘之機車肇事後之車損位置僅為前車輪擋泥板上方、大燈下方之車身外殼有裂痕,其餘車體未有倒地之刮擦痕跡,此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所拍攝之被告機車車損現況照片在卷可佐,益證被告所述肇事撞及被害人後,機車確未倒地,堪信為真實;被告雖於初次警詢時供述其車速為「五○至六十公里」,然仍不得以此供為認定被告自白超速事實之唯一證據,被告於肇事當時是否有超速行駛,並非無疑。且有騎車經驗者均知不能精準判定時速之多少,況六十至七十公里以上速度,人在溼滑路面上仍可雙腳站立而不彈出、不滑倒,亦違背一般人之共同經驗,原判決以證人黃偉林證述被告以六十至七十公里以上時速撞到受害人等情,有違經驗法則,採證不當。再原判決以毛毛雨濕滑路面之情境來營造未必會產生煞車痕,並論罪被告,又將另一證人張瑛瑛有關天候之證述認定係認知上之差異,原審似乎忘了證人尚有兩位警察及被告,又若原審認當時還未下雨,則何來路面濕潤之理,所認定事實與所採證據顯屬不符。原判決對前揭證據漏未審酌,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法院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聲請再審。惟所謂「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係指該證據業經法院予以調查或經聲請調查而未予調查,致於該確定判決中漏未加以審認,而該證據如經審酌,則足生影響於該判決之結果,應為被告有利之判決而言。如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縱加以審酌,仍不足以生影響於該判決結果者,或法院已加以調查,而本於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而為證據之取捨,不採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者,則均不得據為再審之理由。又所謂重要證據,必須該證據已足認定受判決人應受無罪、或免訴、或輕於原審所認定之罪名方可,如不足以推翻原審所認定罪刑之證據,即非足生影響於原判決之重要證據。

三、經查:

㈠原確定判決撤銷一審無罪判決,認定聲請人有罪,除採酌其偵審中之供詞、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事故現場蒐證照片,另審酌證人黃偉林、張瑛瑛之指述外,並就被害人傷重不治死亡一節,參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檢驗員相驗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法醫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等證據;就肇事責任部分,併斟酌臺灣省臺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已就案內所有證據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之判斷,又證人與被告供述之證據,究竟何者可得採信,亦依據證據法則,本於自由心證予以斟酌,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顯已將法院調查證據所得心證之理由記明於理由欄中,自無漏未審酌之情事,此觀諸原確定判決理由欄㈠㈡㈢所載各節至明。

㈡聲請人再審聲請狀並未具體指摘何項「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所泛指上揭「肇事撞及被害人後,機車確未倒地;肇事當時是否有超速行駛,並非無疑」、「若原審認當時還未下雨,則何來路面濕潤」等情,要係就原確定判決之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職權行使,加以爭執,核與前揭關於聲請再審之要件不符,亦不足以動搖原確定之判決。綜上,本件再審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段景榕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交聲再字第2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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