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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慧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4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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